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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 題 法規宣導: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不宜同意核銷員工自行開車之相關費用。
發布日期 2015/1/27
發布單位 會計室
點閱次數 1311
詳細內容

1.有關市府函釋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是否得自行開車前往一案。

2.市府文康活動雖未規定使用之交通工具,惟查市府辦理員工旅遊參訪活動應行注意事項(以下簡稱旅遊參訪活動應行注意事項),對於租用車輛之出廠年份、保養紀錄、駕駛員精神狀態、乘客保險及賠償約定均有明確規範,乃係對參加文康活動員工旅遊安全之重視與保障等因素之考量,爰不宜同意核銷員工自行開車之相關費用。又辦理上開活動,倘有租賃車輛需求,仍依旅遊參訪活動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。

3.檢附相關附件各1份。

相關連結
相關檔案 (點選檔名時,會以開新視窗方式呈現)
主計處函(pdf檔)
市政府函(pdf檔)
臺北市政府辦理員工旅遊參訪活動應行注意事項(doc檔)